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咋享受?保定税务权威解答
来源: 长城网  马晨辉 刘春霞
2025-09-26 1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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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通讯员 刘春霞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马晨辉 通讯员 刘春霞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哪些资料得提前备好留存?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相关资料该由谁来管?针对这些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9月25日,在保定市召开的“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保定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田坤结合政策给出了明确解答。

  不少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常会困惑“该留存哪些资料”。田坤介绍,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需留存好六类核心资料。

  具体来看,包括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计划书、企业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决议文件;负责委托研究开发的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以及研发人员名单;经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详细记录研发支出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委托境外研发时的银行支付凭证,还有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此外,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也需留存。若企业已拿到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这份意见同样要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确保申报流程顺畅。

  而对于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该由谁留存备查”是高频疑问。田坤解释,无论上一年度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开展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最终都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在享受优惠事项时,需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或是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这意味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要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就该由总机构负责留存,避免资料分散导致后续核查出现问题。

  此次保定税务部门的权威解读,明确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关键要点,帮助企业清晰掌握资料留存要求和责任主体,让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见效,为企业研发创新注入更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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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 税务
责任编辑:马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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